书刊外借规则
  1.本馆书刊实行开架外借。
  2.持本馆发放的借阅证,即可办理书刊外借手续。
  3.办理书刊外借手续时,请当面检查所借书刊是否有涂画、批注、圈点、撕页、污损等,如有上述情况,请向工作人员反映;否则还书刊时发现有上述情况,责任由读者自负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  4.如发生超期,遗失、损坏、偷窃等情况,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。
  5.外借书刊借期、册数、续借:
  持有本馆借阅证的读者,外借书刊总册数不得超过2册,图书借期30天,图书可续借一次。
  书刊阅览规则
  1.本馆书刊实行开架阅览。
  2.读者须持本馆借阅证、阅览证即可就室阅览。
  3.读者进入各阅览室时,请仔细阅读相关“阅览规则”。
  4.各阅览室的书刊除规定可以外借的以外,一律不准带出室,违者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。
  5.读者应爱护书刊,不得在书刊上涂画、批注、圈点、撕页及损坏条形码,违者按本馆有关规定处理。
  6.各阅览室的书刊,阅览后请归还原处。

  馆藏书刊资料遗失、污损赔偿规定
   本馆所收藏的书刊资料属国家财产。为了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,维护广大读者借阅书刊资料的权益,根据《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凡造成馆藏书刊遗失或污损者,须照章赔偿。
二、书刊遗失赔偿:
1.原则上应以完好无损的相同版本或修订本抵赔,每册另收原书刊价格的20%分编加工费;
2.对于不能按原书刊赔偿者,则根据书刊资料价值和出版时间决定赔款;
3.多卷集图书资料按整套图书的定价赔款。
三、书刊污损赔偿:
视污损的轻重程度,按书价的10%至50%赔偿;若污损严重,使书刊资料不能继续流通,则按遗失条款赔偿。
四、本规定所指书刊资料范围包括本馆收藏的1949年10月以后出版的书刊资料,并适用于个人借书、集体借书、邮寄借书、馆际互借。
五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